財政部對各級政府於原編列預算外增加債務還本數額之作業機制未有明確規範,經審計部促請檢討,業已訂定作業原則,以利各級政府遵循及強化債務管理

各級政府於年度中運用餘裕資金辦理提前償還作業原則
審計部查核發現,財政部(國庫署)對各級政府於當年度原編列債務之償還數外,增加還本數額之適用要件及帳務處理原則,未有明確規範,經促請檢討改善,業已訂定作業原則,以利各級政府遵循及強化債務管理。
公共債務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得審視歲入執行狀況,於其當年度預算原編列債務之償還數外,增加還本數額。惟財政部(國庫署)對各級政府於年度中增加償還數之適用條件及帳務處理等,未研訂相關規範,不利各級政府一致性遵循,經審計部函請檢討改善。
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財政部業邀集行政院主計總處及直轄市政府等相關機關,召開會議研商後,於民國105年4月6日函頒「各級政府於年度中運用餘裕資金辦理提前償還債務作業原則」,明訂各級政府於年度預算執行期間,得運用餘裕資金提前償還長期債務,並視辦理提前償還償務時之債務舉借預算執行情形,採行已舉借債務之收入退還及原編列還本預算外增加還本數額方式辦理,有助各級政府遵循及強化債務管理。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