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調查發現,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下稱捷運局)辦理捷運木柵線木柵站轉乘停車設施興建作業,未妥為研訂捷運轉乘停車設施委託投資人興建議價機制,造成設施完工後,雙方對於建造成本認定存有鉅額差異,致轉乘停車場延宕開放使用,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投資契約書(範本)規定,維護市府權益。
捷運局為發展捷運木柵線木柵站基地周邊土地成為木柵及深坑之交通轉運站功能,於木柵站基地土地聯合開發案設置捷運轉乘停車設施,總經費3億4,500萬元,並於民國(下同)93年1月20日報經市府核准將該捷運設施交由投資人併同聯合開發建物以共構方式興建完成後,以捷運特別預算購入車位產權。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投資契約書雖已明訂以該局委外鑑定之建造成本為議價基準,惟未明確規範議價程序及期限,且該局於停車設施興建完成後始核定工程預算書,致101年間辦理2次議價作業,雙方價差皆達1億元以上,致無法簽定委託興建契約並辦理點移交作業,造成該轉乘停車場自101年6月21日確認可供營運狀態後,延宕至102年11月29日始全面開放使用,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捷運局已於104年12月陸續修正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投資人須知及投資契約書(範本)相關規定,明訂投資人受委託興建捷運設施應依據該局核定之圖說、預算書及建造成本等資料,於3個月內完成議價,若議價不成,投資人仍應依指定單價簽定委託興建契約,並如期完成交付使用,以維護市府權益。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公共工程、內部控制
施政主題細項:
臺北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