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下稱漁管處)辦理魩鱙漁業漁船漁筏收購條件未符合漁民需求,致無完成收購案件,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相關收購作業要點並辦理收購,有效減少魩鱙之捕撈,維護海洋資源永續發展。
新北市政府為避免魩鱙幼苗滅絕,維護漁業資源永續發展,爰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訂定魩鱙漁業管理規範原則,限制轄內魩鱙漁業之總容許魚獲量,各區漁會魚獲量及魚獲物裝盛容器等,並進行魩鱙漁業漁船漁筏之收購,以減少魩鱙魚之捕撈。新北市審計處102年3月查核發現,漁管處核准可兼營魩鱙漁業漁船尚有215艘,101年度編列1,030萬餘元收購漁船漁筏,又為鼓勵漁民出售魩鱙漁業漁船漁筏,同年另增加編列100萬元預算作為加成優惠收購,因收購方式採漁船漁筏財產買斷,未符合漁民實際需求,致101年全年無完成收購案件,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漁管處於102年5月訂定新北市魩鱙漁業漁船漁筏及兼營魩鱙漁業收購作業要點,依魩鱙漁業漁船筏分級訂定25%至70%加成之優惠收購,另採用魩鱙漁業經營權收購,並輔導漁民之漁船漁筏轉作其他漁業,避免漁船漁筏被收購而失去生財器具,兼顧漁民生計。截至105年6月底,漁船數量減為169艘,新北市年度魩鱙魚獲量由101年198公噸降至104年58公噸,有效減少魩鱙之捕撈,維護海洋資源復育及永續發展。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漁業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