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下稱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竹瓦斯公司)天然氣漏氣損耗率超逾規範值,且轄管路邊天然氣減壓設備未裝置防護設施,經促請檢討改善,已降低天然氣漏氣損耗率及加裝減壓設備防護裝置,以確保供氣安全及防止災害發生。
天然氣事業法第16條規定,輸儲設備有引起災害之虞時,天然氣事業應即採取必要之處置或改善措施;同法第50條規定,天然氣事業對其輸儲設備應自行定期檢查。另公用天然氣事業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計算準則第4條規定,漏氣損耗率以4%為上限。新竹瓦斯公司民國(下同)104年度編列輸氣管線維修檢測汰換經費6,139萬餘元,年供氣量9,412萬餘立方公尺。新竹縣審計室於104年5月查核發現,99至103年度新竹瓦斯公司天然氣漏氣損耗率介於4.50%至6.69%之間,均已超標;且轄管路邊天然氣減壓設備312座均無防護裝置,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竹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新竹瓦斯公司已於104年間陸續辦理加強老舊管線之檢測及汰換作業,天然氣漏氣損耗率由99年度之6.69%降低至104年度之3.59%。又經該公司重新評估轄管路邊減壓設備有安全疑慮者138座,截至105年5月底止已加裝防護箱,並配置專責人員定期辦理維護檢查與性能測試,以確保供氣安全。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公有財產、能源
施政主題細項:
新竹瓦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