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公告徵收取得之學校用地,部分未依徵收計畫使用,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積極檢討並將無需使用之土地公告廢止徵收,維護原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臺中市政府公告廢止徵收臺中港特定區都市計畫文九(57)校舍工程用地一隅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政府公告徵收取得之學校用地,部分未依徵收計畫使用,經促請檢討改善,已積極檢討並將無需使用之土地公告廢止徵收,並返還原土地所有權人,維護其權益。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9條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有興辦之事業改變、興辦事業計畫經註銷、或因情事變更,致原徵收土地之全部或一部已無徵收之必要情形,應廢止徵收。臺中市審計處民國(下同)102年11月查核發現,臺中市政府於78年公告徵收取得之學校用地,截至102年10月底,已取得未開闢者計有29處、面積68.28公頃,該府未積極檢討學校用地使用需求,部分學校用地因少子化趨勢,自徵收後逾24年仍未依徵收計畫開闢使用,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臺中市政府已積極檢討學校用地使用需求,迄105年4月底止,公告廢止徵收已無需使用之5處校舍用地,經原地主繳還徵收價款1億5,479萬餘元,發還土地4.69公頃,維護原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都市發展、教育
施政主題細項: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