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政府未制定殯葬管理自治法規,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制定殯葬管理制度規章,並向設施經營者收繳維護管理費用,促進殯葬設施永續經營,保障民眾權益

雲林縣二崙鄉埤塘寶塔
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下稱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雲林縣政府未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訂定殯葬管理制度規章,且未切實督導轄內殯葬設施經營者依規定提撥維護管理費用,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制定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與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依規定收繳維護管理費用987萬餘元,健全殯葬設施管理,保障民眾權益。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3條規定,殯葬自治法規之擬(制)定為市縣主管機關權責。同條例第36條第1項規定,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2%,交由縣(市)主管機關,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雲林縣審計室民國(下同)102年9月查核發現,雲林縣各鄉鎮市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計11個,雲林縣政府遲未依前揭規定制定管理自治法規與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迄102年9月底止,所轄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未依規定提撥之維護管理費用高達1,085萬餘元,經函請該府檢討改善。
嗣經雲林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雲林縣政府已於104年3月30日及同年6月4日,分別制定「雲林縣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及「雲林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據統計,自102年10月起至105年4月底止已收繳維護管理費用987萬餘元,健全殯葬設施管理及保障民眾權益。
發布單位: 雲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民政、消費者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雲林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