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經管職務(眷屬)宿舍被占用,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收回房地及追繳款項,維護公產權益並增裕庫收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被占用職務(眷屬)宿舍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下稱警察局)經管職務(眷屬)宿舍,對不符續住資格占用宿舍者,未積極覈實辦理,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追繳使用補償金,並排除占用或提起返還訴訟,維護公產並增裕庫收。
警察局為因應員警職期輪調或職務需求,經管職務(眷屬)宿舍453戶,以供員警借用居住,每年收取宿舍房租及使用費收入約742萬餘元。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規定:「管理機關對其管理之市有財產…被占用或涉及私權糾紛收回困難者,應即依法訴追。…如需追收最近5年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不得拋棄…。」臺北市審計處於103年7月查核發現,警察局於100年間清查經管職務(眷屬)宿舍,未依宿舍管理手冊規定檢討配(借)住人續住資格,致有40戶職務(眷屬)宿舍被占用;於確認被占用事實後,未確實追償無權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或積極排除占用等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截至民國105年3月底止,警察局已收回前揭被占用職務(眷屬)宿舍38戶,提起返還訴訟者2戶,並收取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531萬餘元,維護公產權益並增裕庫收。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公有財產、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