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理房屋稅及印花稅稽徵作業,間有未落實課徵情事,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稅額,並釐正稅籍資料,以維護租稅公平

臺中市房屋稅、印花稅宣導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房屋稅及印花稅稽徵作業,間有未落實課徵情事,經促請檢討改善,已清查釐正相關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稅額1,109萬餘元,以維護租稅公平。
依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略以,臺中市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者,按其現值課徵1.2%,其他供住家用者,按其現值課徵1.5%;營業用房屋按其現值課徵百分之3%。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略以,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為課徵對象。印花稅法第7條規定略以,銀錢收據印花稅稅率,每件按金額千分之4,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稅務局民國(下同)104年度辦理地方稅稽徵作業,核有部分租賃房屋供住家使用或營業用,惟仍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課稅總面積小於工廠登記之廠房面積;私立養護療養院所、私立護理機構及老人福利機構,開立銀錢收據,未依規定繳納印花稅等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改善情形,稅務局已加強運用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及財政部之工廠登記、變更及租賃所得等資料勾稽查核,並落實辦理印花稅稽徵業務及檢查作業,截至105年5月底止,已清查完竣,補徵房屋稅及印花稅計2,368件,金額1,109萬餘元,並釐正稅籍資料,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