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對於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間有漏未依法裁處情形,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追繳押標金及刊登不良廠商名單於政府採購公報,匡正採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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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下稱新竹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縣政府及所屬部分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件,對於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行為之廠商漏未依法裁處,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追繳押標金2,047萬餘元,並公告刊登不良廠商名單。
依採購法第87條至第92條規定,對於承攬政府採購案件廠商之圍標、綁標、洩密等違法行為,除涉及刑事部分外,另訂有相關行政處罰規定。新竹縣審計室透過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詢各地方法院所作一審判決有罪刑事裁判書,及依據法務部提供緩起訴處分書,統計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案件,自民國(下同)99至103年度廠商違反採購法案件計有29件。其中部分投標廠商借用他人名義投標或以協議方式圍標,惟部分招標機關未依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追繳押標金,及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將不良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等情事,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竹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05年4月底止,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已追繳押標金2,047萬餘元,並於政府採購公報補刊登不良廠商12家次,落實政府採購行政處罰機制,匡正採購秩序。
發布單位: 新竹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新竹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