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嘉義市審計室(下稱嘉義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嘉義市政府稅務局(下稱稅務局)對設有電梯之房屋,間有未將電梯價格併計於房屋現值課稅;及對已無工廠登記資料或工廠已歇業之房屋及其座落之土地,於喪失房屋稅減半徵收及地價稅工業用地優惠稅率條件後,未恢復應適用之稅率,影響個別稅負及租稅公平,經函請研謀改善,該局派員清查釐正相關稅籍資料後,已補徵稅款138萬餘元。
依據「嘉義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實施注意事項」第8點規定,房屋設有電梯者,電梯之價格應依照「嘉義市電梯設備工程費評價標準表」內之價格予以評定;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房屋稅減半徵收;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直接供工廠使用工業用地,地價稅按千分之十基本稅率課徵,免累進核課。嘉義市審計室民國(下同)104年間查核發現,稅務局對部分設有電梯之房屋未併計電梯之價格課徵房屋稅;及對已無工廠登記資料或工廠已歇業之房屋仍按營業減半稅率課徵房屋稅,又前揭房屋坐落之土地未恢復按一般土地核課地價稅,經函請該局查明妥處。
嗣經嘉義市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稅務局已清查設有電梯之房屋併計房屋現值課稅,並將無工廠登記資料或工廠已歇業者,取消減半稅率課徵房屋稅及恢復一般土地適用稅率課徵地價稅。經開單補徵100至104年度房屋稅及地價稅225件,共計補徵稅額138萬餘元,另將加強與國稅局、市政府之聯繫溝通,以利取得電梯安全檢查清冊及工廠登記等資料,覈實釐正稅籍資料,以維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嘉義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