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下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政府暨各鄉鎮市公所對於部分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未訂定補助限額,且補助事項未審酌公益性,經通知檢討改善,已修正相關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除可節省公帑支出外,並妥適配置有限資源及提升其使用效益。
彰化縣政府暨各鄉鎮市公所民國(下同)104年度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計6,813件、6億1,047萬餘元,經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部分經費補助民間團體辦理會員大會、全國年會暨表揚大會等未具公益性質之活動;且部分民間團體同一年度接受補(捐)助案件高達16至32件、金額在202萬餘元至564萬餘元間,辦理元旦健行、羽球、槌球或歌唱比賽等,欠缺公平性及合理性,對民間團體補(捐)助經費相關規範核欠妥適,經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該府已於105年2月25日及各鄉鎮市公所於同年2至4月間修正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作業要點,規範不得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年會、會員大會,及與該府或公所辦理相同事蹟之表揚活動等經費,並限定每一補(捐)助計畫經費概算最高補助比例以80%為限,經以該府公布之104年度對民間團體補(捐)助年會、會員大會等活動經費估計,每年約可節省公帑支出約1,244萬餘元,妥適配置政府有限資源及提升其使用效益。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社會福利
施政主題細項:
彰化縣政府暨各鄉鎮市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