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下稱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科技部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收取園區事業機構管理費,其計收基準及銷售額劃分未臻明確,經函請科技部檢討改善,業已修正科學工業園區管理費收取辦法(下稱管理費收取辦法),並建立相關勾稽控管措施,健全管理費收取機制。
科技部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辦理園區公共設施、維護安全與環境品質,按銷售額之1.9‰向園區事業機構收取管理費,民國(下同)103年度管理費收入44億餘元,占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作業基金業務收入之35.43%,係基金之重要收入來源。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因管理費計收基準定義及銷售額劃分未臻明確,致園區事業長久以來均以稅法規範之銷售額作為計收基準,並藉由分設於園區內外之總、分支機構,將區內貨品或勞務移轉至區外,以規避管理費申報繳納,而現行勾稽機制卻乏驗證其繳納數額之正確性等情事,經函請科技部督促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檢討改善。
嗣經教育農林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科技部已於104年11月24日修正管理費收取辦法部分條文,除將「銷售額」修正為「營業額」並明定其內涵及要求園區廠商檢附足資證明其營業額之文件外,並增設關鍵欄位強化園區事業管理費系統及研提進、出口報單等稽核措施,以健全管理費收取機制。
發布單位:
教育農林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產業管理、內部控制
施政主題細項:
科技部所屬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