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消防車輛配置未達標準,且報廢車輛係以廢鐵變賣,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增補消防救災車輛,提升救災搶險量能,及採公開標售作業,增裕市庫收入

新北市消防車輛採購情形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消防救災車輛實際數未達標準,不利救災工作執行,且報廢消防車輛均以廢鐵變賣,經函請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檢討改善,已增補消防救災車輛,提升救災搶險作業量能,及報廢車輛採公開標售方式處理,增裕市庫收入。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規定,直轄市災害防救規劃及執行為自治事項;又災害防救法第43條規定,災害防救之經費,由各級政府按所定應辦事項,依法編列預算。另依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第4條規定略以,直轄市每1萬人配置消防車1輛,其設有消防分隊者,消防車基本配置至少2輛,消防車之種類由直轄市視該地區實際需要狀況配置。新北市審計處民國(下同)103年查核發現,新北市人口數為396萬餘人,應配置消防車輛數為404輛,惟實際僅275輛,不足129輛,約31.93%,影響消防救災救援量能;另報廢逾齡車輛係以廢鐵變賣,甚有部分車輛延宕辦理除帳變賣作業,減損財產剩餘價值,經函請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於104年度編列預算8,250萬餘元,增購消防救災車輛計12輛(含救助器材車等),並積極尋求民間資源挹注,104年度受捐贈消防救災車輛計22輛(含災情勘查車等),有效提升救災搶險作業量能;另逾齡報廢消防車輛已自104年度起採公開標售方式處理,及增加變賣頻率,由每年拍賣1次增加為3次,104年度拍賣收入841萬餘元,提升財產變賣效益,增裕庫收。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消防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消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