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烏日啤酒廠(下稱烏日啤酒廠)全新設置之罐裝生產線,生產效率欠佳,並衍生履約爭議;另增設之1,000ml容量設備,未及量產即長期閒置。經函請檢討改善後,生產線效能已大幅提升;另與廠商協議先行核付未具爭議之工程款,解除龐大利息風險;並就1,000ml設備研議可行活化措施。
烏日啤酒廠鑑於原有罐裝生產線之設備老舊且機械效率欠佳,先於民國(下同)100年間耗資約3億3千萬元,拆除舊有設備後,新設一可包裝330至500ml容量之罐裝生產線,復於102年間再耗資8千2百餘萬元增設可包裝1,000ml容量之設備。審計部查核發現,該廠全新設置之罐裝生產線,生產效能(即實際產量與應製產量之比率)僅為73%,不僅未達契約規範95%及原設定98%之目標,甚至較未更新前之87%為低;另因未辦理驗收即先行量產,設備缺失責任歸屬難以釐清,且積壓鉅額工程款,而與廠商產生履約爭議及訴訟,長期未能解決;又增設之1,000ml設備,自驗收完成後即因市場接受度不高而長期閒置,經函請財政部督促該廠研謀改善。
案經審計部追蹤烏日啤酒廠改善結果,設備生產效能已自73%提升至85%,並預計106年可將生產效能提升至92%至95%;履約爭議部分,業與廠商協議先行核付未具爭議之工程款8千8百餘萬元,避免須支付廠商每年4百餘萬元利息之風險;另針對1,000ml設備,除定期維護保養以確保設備妥善外,已研議配合民俗活動以紀念罐方式限量生產銷售、改生產一般非酒精飲料等活化措施。
發布單位:
第五廳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烏日啤酒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