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查核發現,臺北市等16個市縣消防局及警察局經管特種車輛,間有未申請免徵,或行照車輛種類誤載為一般車輛、車身顏色與規定未符,編列並繳納無須負擔之使用牌照稅及燃料使用費,經審計機關促請轄審機關檢討改善,已向監理單位申請退還溢繳款項,或申辦免徵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嗣後年度不再編列相關稅費預算,減少不必要支出,提升整體經費運用效益。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略以,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等免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民國(下同)88年10月11日函釋略以,救災車及消防勤務車等特種車輛,如車上附有專供實際消防功能、火災現場救災及消防警備用之固定特殊設備(裝置)及特殊標幟,且不易拆卸移作他用者,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略以,領有特種車行車執照,並免徵使用牌照稅之消防車、救災車及救護車等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前臺灣省交通處公路局78年2月14日函釋略以,拖吊車免徵汽車燃料使用費。本部各地方審計處室查核發現,16個市縣消防局及警察局經管特種車輛,間有未申請免徵,或行照車輛種類誤載為一般車輛、救災指揮車等特種車輛車身顏色與規定未符,編列或繳納無須負擔之使用牌照稅及燃料使用費等情事,經分別函請各該市縣政府消防局及警察局檢討改善。
嗣經相關地方審計處室追蹤各該消防局及警察局改善情形,已向監理單位重新申辦免徵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或將車身重新烤漆以符規定,並申請退還溢繳款項,或將申辦免徵燃料使用費及使用牌照稅;嗣後年度不再編列特種車輛使用牌照稅及燃料使用費,以節省不必要支出,支應警消業務急迫需求,提升經費整體運用效益。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消防、警政
施政主題細項:
各市縣警察局及消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