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營業及部分非營業特種基金迄未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經促請新北市政府主計處督促檢討改善,已訂定基金會計制度,會計事務處理得以遵循,增進財務資訊品質,提升基金管理績效。
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1條規定:「每一特種基金均應訂定會計制度……。」及第20條規定:「地方政府所管特種基金,準用本準則之規定。」新北市政府民國(下同)103年度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之營業及非營業特種基金計18個。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截至103年10月底止,除新北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新北市停車場作業基金及新北市醫療作業基金等3個基金已核定頒行會計制度外,餘15個基金未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不利基金業務運作及會計事務處理,經函請新北市政府主計處督促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新北市政府業於104年5至6月間陸續訂定新北市果菜運銷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基金,及新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等14個非營業特種基金會計制度,使基金會計事務處理有一致性之規範,提升管理考核與決策所需資訊品質,作為基金會計事務處理之準據,並提升基金管理績效。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