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主管之新北市公共建設用地基金,提供市有土地及建築物與他人使用所收取租金、權利金等收入,未繳交營業稅,經促請該局檢討改善,已依法繳納營業稅2,087萬餘元。
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又財政部民國(下同)79年4月25日函釋,政府機關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收入如列入附屬單位預算,並未全數解繳公庫或僅以盈餘繳庫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公共建設用地基金之預算係附屬單位預算,102年度起提供市有土地及建築物與他人使用,截至103年10月底止,收入合計2億8,358萬餘元,除部分營業稅係由承租人繳納外,餘均未繳交,經函請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財政部於105年1月19日函釋,新北市公共建設用地基金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已依法繳納102年至105年2月銷售勞務之營業稅計2,087萬餘元,新北市政府並於105年2月函請所屬機關有提供土地及建築物等相關銷售勞務者,應將營業稅納入成本考量,於簽訂契約時納入規範。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