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南市政府稅務局(下稱稅務局)部分車輛違章處分與查獲違規行為時間相距過久,又違章裁處書遲未送達車輛所有權人,影響其後續違規行為之舉發效力,且有違租稅公平原則,經促請檢討改善,已加強違章案件之審理及送達時效,提升稽徵效能,並維租稅公平。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逾期未完稅及報停、註銷牌照之車輛,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又依財政部民國(下同)104年4月23日函釋,行為人持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其行為數之區隔,以行為人收受行政處分送達時為斷,其後所為之行為屬另一行為。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稅務局104年度截至8月底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下稱嘉義監理所)移送已報停或註銷牌照之車輛仍於公共道路行駛,依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裁罰者計1,958件,惟查有稅務局或警察機關查獲違規行為達8個月始為行政處分者;又運用電腦軟體分析使用牌照稅欠稅案件,違章裁處書未送達車輛所有權人計有1,166件,惟扣除多次遭裁罰之車輛僅719輛,上開車輛違章處分未經送達,影響其後續違規行為之舉發,除造成稅額減收外,並有違租稅公平原則,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稅務局已積極與嘉義監理所協商加速使用牌照稅違章資料移送,104年9月至105年2月移送案件9,256件,該局完成審理、裁罰處分並送達車輛所有權人者有6,306件,補徵使用牌照稅3,027萬餘元,裁處罰鍰1,570萬餘元,有效提升稽徵效能,另該局已運用監理機關第三代公路監理資訊系統(M3系統)程式儘速取得違規相關事證及加速送達取證作業,以維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臺南市政府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