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分貨場管理規範欠周全,致生出租位置違約轉讓情事,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業已修正規範落實公開招租作業,維護具資格承銷人之權益,並促使公產公平、合理運用

新竹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分貨場
審計部臺灣省新竹市審計室(下稱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新竹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該公司) 辦理分貨場位置出租業務,未於承租人不續租時收回原出租位置,又該公司分貨場管理要點規定欠周全,致生私自轉讓,影響其他具資格承銷人權益等不公情事,經促請檢討改善,該公司業已檢討修正管理要點,對私自轉讓者逕行終止契約,並收回位置公開再招租,防杜私自轉讓不公情事,維護具資格承銷人權益,促使公產公平、合理運用。
新竹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將分貨場位置出租供承銷人做為分貨及零批交易使用,依前開管理要點規定,分貨場位置之分配以抽籤方式為之,承租人未經該公司同意不得私自轉讓,違反者,應繳付24個月使用管理費之違約金;受讓人符合原承租人零批類資格者,得申請使用該分貨場位置。新竹市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公司辦理分貨場位置之管理,因規定未周延,未於承租人不續租時收回位置,重新辦理公開招租,任由承租人私自買賣轉讓後,再被動受理受讓人資格審核,且均經收繳違約金後審核通過,形同變相鼓勵承租人私自轉讓位置,影響其他具資格承銷人之權益。經統計民國(下同)93至104年度6月底止私自轉讓位置計有178個,占分貨場位置總數量565個之31.50%,公產私相授受情形嚴重,經函請該公司檢討改善。
嗣經新竹市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已修正「新竹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分貨場管理要點」並自104年11月20日施行,刪除私自轉讓分貨場之受讓人得申請使用之規定,並增列承租人不續租時應繳回原承租位置,由該公司再公開招租,開放具資格承銷人申請承租,及對私自轉讓分貨場之承租人逕行終止契約,以維護具資格承銷人之權益,有效防杜私自轉讓不公情事。
發布單位: 新竹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農業
施政主題細項: 新竹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