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石碇區公所辦理工程發包作業,投標廠商涉有異常關聯,經審計機關移送調查單位查辦,並促請檢討改善,相關廠商負責人業經檢察官依法處以緩起訴處分,並追回已發還之押標金

新北市石碇老街第三期公共空間改善工程完工實景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石碇區公所(下稱石碇區公所)辦理○○公共空間改善工程(下稱本工程),2家廠商投標文件內容存有異常關聯情事,經新北市審計處移送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查辦,並函請石碇區公所檢討改善。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結果,將相關廠商負責人處以緩起訴處分,該公所已向2家廠商追回發還之押標金,發揮嚇阻違法行為功能。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民國(下同)89年1月19日函規定,機關發現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行為,或其人員涉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之罪者,依同法第31條第2項第8款規定,其押標金亦應不發還或追繳。新北市審計處派員查核本工程招、決標過程(99年9月30日決標,決標金額1,167萬餘元),發現2家投標廠商報價相同工項高達163項(占總工項數比率為97.02%),且投標文件之外標封及標單繕寫筆跡雷同等涉及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行為,經移送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查辦,並函請石碇區公所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結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業於104年6月30日將相關廠商負責人依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處以緩起訴1年處分;石碇區公所依檢察官緩起訴結果,已分別於105年2月17日及18日向2家廠商追繳發還之押標金計140萬元,爾後由具備採購專業證照人員辦理採購招標作業。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公共工程、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石碇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