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未訂定家戶以外非事業單位一般廢棄物之焚化處理費徵收標準,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收費標準,反映處理成本,並提升收費公平性

花蓮縣新城鄉公有掩埋場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政府未訂定家戶以外非事業單位所產生一般廢棄物之焚化處理徵收費用標準,轄內新城鄉及壽豐鄉等公所雖參照掩埋場處理費徵收標準收費,惟遠低於處理成本,而花蓮市及吉安鄉等公所依垃圾容積量自訂計費方式,收費標準不一,經函請檢討改善,該府已訂定收費標準,反映處理成本,並提升收費公平性。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縣主管機關為執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應依清除處理成本向指定清除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徵收費用,其徵收費用之數額,由縣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花蓮縣政府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4日訂定花蓮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標準,對於家戶以外非事業單位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僅訂有掩埋處理費之徵收標準,卻未訂定焚化處理費徵收標準。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花蓮市、新城鄉、吉安鄉、壽豐鄉等公所之一般廢棄物係轉運至宜蘭縣利澤焚化廠處理,104年度焚化處理43,590公噸,其中新城鄉及壽豐鄉等公所代處理轄區內大漢技術學院、國立東華大學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雖參照花蓮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標準之掩埋場處理費,每100公斤垃圾收費150元,惟遠低於焚化處理成本(每100公斤200元);另花蓮市及吉安鄉等公所為清除轄區內機關學校非事業單位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於垃圾收集點設置垃圾子車,依垃圾容積量自訂計費標準收費,以1立方公尺子車為例,花蓮市1,600元、吉安鄉1,400元,收費標準不一,經函請花蓮縣政府檢討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花蓮縣政府於105年2月1日公告修正「花蓮縣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標準」(原花蓮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標準)並送請花蓮縣議會備查,就家戶以外非事業單位所產生一般廢棄物之處理費(含掩埋及焚化處理),調整為每100公斤250元,反映處理成本,並劃一收費標準,提升垃圾處理收費之公平性。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民政、環境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花蓮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