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下稱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雲林縣政府民國(下同)103年度辦理短期財務調度,與銀行簽訂透支契約,未考量短期經常資金調度需求簽訂較低借款利率方案,徒增利息負擔,經促請檢討改善。該府自104年起減少透支金額約11億元,並向其他行庫改貸利率較低之短期借款,估計1年節省利息支出298萬餘元。
雲林縣政府為應公庫支出辦理短期資金調度,103年度分別與代理公庫(臺灣銀行)簽借透支契約70億元,利率1.16%,及臺灣土地銀行斗六分行等3家行庫簽訂短期借款契約計30億元,平均利率0.89%。雲林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該府103年底公庫短期資金調借金額為73億餘元,其中29億元向上開3家行庫舉借融資;另44億餘元係由臺灣銀行透支支應,透支利率較短期借款平均利率高出0.27個百分點,經統計該府101至103年間短期資金調借金額為52億餘元以上,遠高於短期借款之額度,致短期資金需求多由利率較高之透支契約支應,徒增利息支出,經函請該府研謀改善。
嗣經雲林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雲林縣政府自104年度起減少透支金額約11億元,並於104年1至6月間分別向2家銀行洽借1年期短期借款6億元及5億元,利率為0.9%及0.875%,估計1年節省利息支出298萬餘元。
發布單位:
雲林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雲林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