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辦理道路挖掘許可業務,未依規定收取規費,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許可費收費標準,增進財政負擔公平

新北市汐止區道路挖掘及修補作業情形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未訂定道路挖掘許可相關收費機制,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訂定新北市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費收費標準,預估每年可增加收入399萬元,增進財政負擔公平。
依規費法第1條規定:「為健全規費制度,增進財政負擔公平,有效利用公共資源,維護人民權益,特制定本法。」同法第7條規定略以,各機關學校為特定對象之權益辦理審查、審定、特許及許可等事項,應徵收行政規費。另市區道路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因施作工程有挖掘市區道路之必要者,該項工程主管機關(構)、管線事業機關(構)或起造人應向該管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繳交許可費…。」新北市審計處民國(下同)103年查核發現,新北市市區道路挖掘許可件數年約1萬1千餘件,其作業係依「新北市各區公所、新北市政府各機關或經該府路權移交機關道路挖掘作業審查原則」,按省道(已接管部分)、縣道及鄉道、市區道路區分路權管理機關為工務局及各區公所,負責道路開挖申請人之施工計畫、交通維持計畫、竣工結案書之許可及審核等業務,惟未依規定向申辦道路挖掘機關(構)或起造人徵收許可費,經函請新北市政府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該府已於104年8月19日訂定新北市核發道路挖掘許可費收費標準,每件徵收400元,並於105年1月1日實施,預估每年可增加399萬元收入,增進財政負擔公平。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交通運輸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