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基隆市審計室(下稱基隆市審計室)查核發現,基隆市政府辦理仁愛區行政大樓新建工程,地下室未依契約圖說施作防水設施,又輕忽驗收滲漏水頻仍問題,且未督責廠商保固修繕,長期未獲改善影響結構安全,經陳報監察院,業由該院糾正基隆市政府。
基隆市政府於民國(下同)92年度規劃興建仁愛區行政大樓,耗資3億6,422萬餘元,硬體設施包括地下3層及地上6層之鋼筋混凝土大樓,地下3樓為停車場使用、地下2樓為停車場及室內溫水游泳池,其他地下1樓至地上6樓供該府所屬公務機關辦公室使用,96年4月17日驗收合格後即開放使用。
基隆市審計室查核發現,本工程驗收人員未發現防水設施未依契約圖說施作之疏漏,且輕忽初驗滲漏水頻仍問題,未進一步檢討廠商所為漏水修繕是否確實有效,錯失及時改善漏水問題之時機;復於督責本案保固修繕過程,在鑑定確認施工廠商應履行滲水缺失改善之保固責任後,未能積極採取違約追償之具體作為,損及機關權益,且令滲水缺失長期存在,影響大樓安全。經於102年12月31日函請基隆市市長查明妥適處理,嗣經基隆市政府多次函復檢討處理情形,惟因該府未為負責之答復,爰於104年2月12日依審計法第20條規定,陳報監察院核辦。嗣經監察院立案調查後,於104年12月3日糾正基隆市政府。(詳監察院公報第2981期)
發布單位:
基隆市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公共工程
施政主題細項:
基隆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