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法務部所屬各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犯罪所得沒收、追徵及追繳作業,未依會計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示規定妥為列帳管理,經函請法務部檢討改善,業獲具體回應。
據法務部統計,截至民國(下同)104年12月底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予沒收、追徵及追繳之不法犯罪所得計23億7,765萬餘元(如附表)。依據會計法第17條第2項規定:「…政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又行政院主計總處97年7月29日處會一字第0970003984B號函規定:「各機關對於各項應收未收之款項應確依權責發生制妥為列帳管理。至對已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判決尚未決定之案件,宜俟判決確定再行列帳。」審計部查核發現,各地方法院檢察署未依上開會計法及行政院主計總處函示規定,就已確定判決之犯罪所得案件妥為列帳,經函請法務部督促檢討改善。
案經審計部追蹤改善情形,地方法院檢察署已將上述應收犯罪所得列入104年度決算應收歲入款,法務部並將持續督導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加強催繳及管制。
發布單位:
第一廳
被審核機關:
司法檢查
施政主題細項:
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