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各地方審計處室於民國(下同)102年查核發現,各地方勞政機關辦理勞動條件檢查業務,間有續辦中央或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移送違規案件,未能有效控管案件處理時效,影響勞工基本權益;或受理同一勞工申訴案件分由中央或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及各地方勞政機關重複檢查等情事,經審計部函請勞動部研謀改善,已自104年1月起改由地方勞政機關主政,受理勞動條件檢查業務,並增聘勞動條件檢查人力,有效解決移送案件久懸未結或重複檢查情事,維護勞工基本權益。
各地方政府為維護勞工基本權益,依勞動檢查法及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執行勞動條件檢查業務。審計部各地方審計處室查核發現,各地方勞政機關辦理中央或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100至102年度移送勞動條件檢查違規案件計12,813件,惟其處理情形間有未能有效控管處理時效,致有久懸未結,或處理日數過長,影響勞工基本權益;或部分勞動條件申訴案件同時向中央或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及各地方勞政機關進行申訴,因各機關權責劃分及通報機制未盡明確,致有同一案件分由不同機關重複檢查等情事,經審計部函請勞動部研謀改善。
嗣經審計機關追蹤改善情形,自104年1月起,全國勞動條件檢查業務,已改由地方勞政機關主政,以防杜重複檢查情事發生;另行政院已於104年2月3日核定勞動部補助地方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力325名,有效解決違規移送案件久懸未結問題,以維護勞工基本權益。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勞動行政
施政主題細項:
地方勞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