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臺南縣永康市公所第一公墓遷葬未辦理地目變更,私有地亦未徵收,致遷葬後用地無法規劃運用,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新訂墳墓遷葬作業規定並擬訂整體開發計畫,提升土地活化效益

臺南市永康區第一公墓遷葬後土地閒置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下稱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前臺南縣永康市公所(縣市合併後為臺南市永康區公所)辦理第一公墓遷葬計畫,未配合辦理地目變更,且未將遷葬範圍內之私有土地一併辦理徵收,致遷葬後用地無法整體規劃運用,未能達成遷葬目標,經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墳墓遷葬作業注意事項,並以市地重劃辦理整體開發,有效提升土地活化利用效益。
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墳墓有妨礙都市發展之虞,經主管機關認定屬實者,應予遷葬。截至民國(下同)102年度止臺南市禁葬公墓計144處,面積519.99公頃,其中已辦理遷葬者計有9處,面積16.74公頃。臺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前永康市公所鑑於永康第一公墓區位已由都市邊陲變成人口稠密之核心地區,為活化土地利用及加速地方發展,94至102年間前後辦理6次遷葬案,耗資5,413萬元,遷葬面積計12.77公頃。惟因地目未配合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致遷葬後用地僅能施設簡易球場與綠美化工程,又因遷葬計畫範圍混雜私有土地未辦理徵收,致已遷葬用地無法整體規劃運用,截至102年底仍有4.75公頃土地閒置,未能達成遷葬目標,經函請臺南市政府民政局檢討改善。
嗣經臺南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臺南市政府民政局業於104年12月2日新訂「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墳墓遷葬作業注意事項」,要求各區公所嗣後辦理公墓遷葬應提出墳墓遷葬整體計畫,並注意配合辦理各相關土地編定之變更,俾提升土地使用效益;永康區第一公墓已配合「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案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105年2月2日完成地目變更公開展覽,刻正由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理中,將有效提升土地活化利用效益並促進地方整體發展。
發布單位: 臺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民政、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臺南市政府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