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有線電視基本頻道未按業者數位化服務程度訂定收視費率,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建立費率審查原則,調降民眾收視費用

臺中市有線電視數位化宣導海報
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政府新聞局未促請臺中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下稱費率委員會)依各家有線電視業者數位化服務普及率程度,個別審定其基本頻道收視費用,經促請檢討改善,已建立費率審查原則,並調降民眾收視費用。
臺中市政府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事業之健全發展及維護收視戶權益,依行為時有線廣播電視法(民國96年1月12日修正)第51條第2項規定設置費率委員會,並依據費率委員會作業要點辦理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申報收視費用等審查業務,民國(下同)102年度編列輔導管理經費3,936萬餘元。臺中市102年計有5家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據業者統計,當年度第4季申報訂戶數計58萬餘戶,其中數位機上盒訂戶數為24萬餘戶,各家數位化普及率介於30.10%至65.16%之間。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費率委員會雖綜合參考各系統業者財務情形等資料審議收視費用,惟臺中市政府新聞局未考量有線電視數位化為目前國家重要推行的政策,並督促費率委員會依各家業者推行有線電視數位化服務比率等資料,個別審議103年有線廣播電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臺中市政府新聞局改善情形,已責成費率委員會建立費率審查原則,審定105年度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每戶每月收費上限為530元,數位化普及率達90%以上之業者收視費用最高為550元,較原收視費用565元,分別調降15至35元不等,減輕市民收視費用負擔。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消費者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