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辦理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稽徵作業,間有未落實課徵及裁罰情事,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稅額及裁罰並釐正稅籍資料,維護租稅公平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查獲房屋稅減半徵收面積超出實際登記面積之房屋
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下稱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彰化縣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辦理房屋稅及使用牌照稅稽徵作業,間有未落實課徵及裁罰情事,經促請檢討改善,已清查釐正相關稅籍資料,並依法補徵稅額及裁罰計359萬餘元,維護租稅之公平。
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及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彰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稅務局104年度辦理地方稅稽徵作業,核有房屋稅課稅面積與合法登記建物樓地板面積不符者計386件,仍以非住家用房屋稅率減半核課;欠繳使用牌照稅車輛仍於道路行駛者計339件,未及時掌握監理站交通違規處罰資料辦理裁罰等缺失,經函請該局查明妥處。
嗣經彰化縣審計室追蹤改善結果,稅務局已清查完竣,補徵房屋稅計249件,金額265萬餘元,並釐正稅籍資料及辦理使用牌照稅裁罰293件,金額94萬餘元;且加強與彰化縣政府登記工廠之面積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之交通違規處罰等資料勾稽,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彰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