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暨鄉鎮市公所對於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間有漏未裁處情形,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追繳押標金,並強化相關管考機制

花蓮縣壽豐溪上游疏濬工程投標廠商借用他人名義投標
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下稱花蓮縣審計室)查核發現,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暨鄉鎮市公所辦理採購案件,對涉有違反政府採購法行為之廠商漏未依法裁處,經函請檢討改善,已追繳押標金1,664萬餘元,並強化相關管考機制。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6款規定略以,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犯第87條至第92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等情事,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同法第31條第2項第2款、第8款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暨鄉鎮市公所採購案件辦理情形,花蓮縣審計室經由司法院裁判書檢索系統查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判書及依據法務部所提供緩起訴處分書查核發現,自民國(下同)99年1月至102年6月底止,計有29件裁判書或緩起訴處分書涉及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合計172件採購案,核有部分投標或承攬廠商涉及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6款規定情事,卻未將其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列為不良廠商者計41件;涉及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2款、第8款規定,卻未追繳押標金者計69件,經函請各該採購案主辦機關檢討改善。
嗣經花蓮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截至105年2月底止,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暨鄉鎮市公所已將前揭涉及違法之廠商補刊登政府採購公報45家次,及追繳押標金1,664萬餘元,並強化相關追蹤管考機制,落實採購行政處罰事項之執行。
發布單位: 花蓮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
施政主題細項: 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暨鄉(鎮、市)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