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政府所屬部分機關經管公有宿舍,未訂定宿舍管理規範及扣繳房租津貼,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訂定相關規範並扣繳房租津貼,落實宿舍使用者付費原則

澎湖縣政府稅務局公有宿舍外觀
審計部臺灣省澎湖縣審計室(以下簡稱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澎湖縣政府所屬部分機關經管公有宿舍,未訂定宿舍管理規範,並按月將居住宿舍人員之房租津貼扣繳公庫,影響宿舍管理及使用者付費原則,經促請檢討改善,業已訂定宿舍管理規範及扣繳房租津貼。
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訂定之宿舍管理手冊規定,宿舍由管理機關自行擬訂管理辦法,並得依實際需要訂定宿舍公約。另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4點第3項第2款規定,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公教員工,應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將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經澎湖縣審計室查核發現,澎湖縣政府所屬部分機關民國(下同)103年度經管公有宿舍情形,未訂定宿舍管理辦法,並按月將居住宿舍人員之房租津貼扣繳公庫等情事,影響宿舍管理及不符使用者付費原則,經函請檢討改進。
嗣經澎湖縣審計室追蹤澎湖縣政府所屬相關機關改善情形,截至104年底止,澎湖縣政府稅務局等26個機關(學校)已檢討訂定宿舍管理辦法及宿舍公約;另對居住公有宿舍之現職公務人員,已依規定按實際住宿期間追繳房租津貼計62萬餘元,落實使用者付費原則。
發布單位: 澎湖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行政管理
施政主題細項: 澎湖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