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環境保護基金未研訂會計制度,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訂定會計制度

宜蘭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會計制度及
審計部臺灣省宜蘭縣審計室(下稱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宜蘭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宜蘭縣環境保護基金,未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1條規定研訂會計制度,經促請研謀改善,已訂定基金會計制度,以資所轄遵循。
依據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11條規定,每一特種基金均應訂定會計制度,凡性質相同或類似之基金,其會計制度得為一致之規定;同準則第20條規定,地方政府所管特種基金,準用本準則之規定。宜蘭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宜蘭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宜蘭縣環境保護基金分別於民國(下同)99及88年度設立,係屬預算法第4條第1項第2款特種基金第5目之特別收入基金,惟該等基金截至103年4月底止尚未依上開準則規定研訂會計制度,經函請積極研謀改善。
嗣經宜蘭縣審計室追蹤改善情形,宜蘭縣政府及宜蘭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已分別於104年2月24日及104年12月4日訂定宜蘭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及宜蘭縣環境保護基金會計制度,使基金及各分預算基金會計事務有一致性之處理規範,提升會計資訊品質及允當表達基金財務資訊,提供主管機關及其他報表使用者衡平運用財務資訊,作為比較、分析而制定決策,便利外界之監督及參考。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內部控制
施政主題細項: 宜蘭縣政府及所屬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