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為改善新生高架橋耐震能力不足之問題,並提升行車速率,於民國95至99年度間編列預算辦理新生高架橋改善作業,工程總經費16億2,500萬元。惟該工程辦理過程,未檢討各細項工程價格合理性,即編列工程施工預算,遭外界質疑時亦未能及時說明釐清;且橋墩補強施作工法未經權責機關審查即先行施工,致須拆除重作,造成公帑損失,斲傷政府施政形象。審計機關本落實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INTOSAI)所揭示「審計機關應被視為對民眾生活產生正面影響之機關」之理念,將民生議題及社會關注之施政項目列為查察重點,為瞭解臺北市政府辦理該工程執行情形,經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規劃辦理專案調查結果,通知臺北市政府查明妥適處理,業獲具體回應,除將適時成立專案小組進行通盤檢討各機關重大公共建設預算編列標準,並對重要或特殊工程案件,加強充實專業知能,落實工程施工查核,同時依契約等相關規定扣罰施工費及監造服務費計1,258萬餘元,充分發揮審計功能。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公共工程
施政主題細項:
臺北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