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下稱社會局)委外辦理中度、重度失能長者交通接送服務,廠商未依約優惠減免乘客部分車資,該局亦未訂定相關檢核機制,經促請檢討改善,已退還溢收車資並訂定考核機制,以維護民眾權益。
社會局為協助臺北市中度、重度失能長者使用長期照顧各類服務資源,提供巴士辦理交通接送服務,並透過部分車資補助,減輕長者經濟負擔。民國(下同)102年度編列預算6,012萬元,委由2家廠商辦理,計提供30輛巴士,1年實際服務約4萬餘人次。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2家廠商皆未依服務計畫書所訂承諾事項,提供乘者自付額減收50%,或低收入戶每月搭乘之前8趟免自付額等優惠,該局亦未訂定相關檢核機制,致計畫執行數年而未察覺,損及弱勢民眾權益,經函請研謀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社會局改善情形,廠商已將契約期間102年1月至104年5月溢收之車資計38萬餘元,退還乘客,該局並函請廠商嗣後依服務計畫書所載確實執行,另將回饋措施納入驗收項目及考核指標,強化履約管理,以維護民眾權益。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社會福利
施政主題細項: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