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僅按年度公布各市縣政府向所設基金及專戶調度周轉資訊,不利即時監督,經審計部促請研謀改善,業依市縣政府債務管理級次,按月加強審理調度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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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查核發現,財政部國庫署(以下簡稱國庫署)每年於決算審定後彙整發布之「各級政府向所設各項基金及專戶調度周轉金額統計表」,其公布時點晚於年度決算甚久,不利監督,經促請財政部研謀改善,業已加強管控措施。
公共債務法第5條第5項規定,各級政府向所設之各項基金調度周轉金額應充分揭露。財政部爰於民國(下同)103年4月7日召開「續商依據國際組織標準揭露各級政府債務及向各項基金調度周轉金額作業相關事宜」會議,決議由財政部(國庫署)按年統計公布各級政府向未納入集中支付之特種基金及專戶調度周轉金額。據國庫署104年10月22日公布截至103年度止,計有臺北市等11個市縣政府向未納入集中支付特種基金及專戶調度周轉金,總計739億餘元,金額頗鉅,且多成常態,有影響基金運作之虞,惟國庫署僅按年度統計各市縣政府決算調度周轉金額,不利即時監督,經審計部函請財政部研謀改善。
審計部追蹤改善結果,財政部已採行「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債務分級管理機制」,依市縣政府債務比率高低,分輕度、中度、強度及超強度等4個等級管理,並就債務管理達中度以上者,由國庫署按月審理其公共債務月報表時,適時要求提報基金調度情形,以強化債務管理,並落實監督。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