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貢寮區公所經管澳底公園地下停車場,未依消防法規定妥為維護檢修消防安全設備,肇致火災發生時設備未即時啟動、示警,衍生停車場車輛毀損賠償及暫停營運情事,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修正內部控制作業,增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作業」控制項目,確保公共安全。
前臺北縣貢寮鄉公所【民國(下同)99年12月25日改制為新北市貢寮區公所】為滿足民眾停車需求,於90年5月15日興建完成澳底公園地下停車場,工程總金額8,223萬餘元,總計可停放90輛汽車,該停車場於100年9月12日發生火警,停置車輛計54輛受影響,並於該日起暫停營運。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該公所於97至99年皆未依消防法第6條、第9條規定,辦理該停車場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肇致警報器、泡沫滅火設備、消防栓等經年失修故障,因而100年火警發生時未能及時啟動、示警、撲滅,衍生停車場整修、車輛毀損賠償計410萬餘元及暫停營運情事,且漏未追討商業火災保險理賠金,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新北市貢寮區公所改善結果,該停車場已於102年4月重新開放營運,並依規定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另於104年4月28日修正內部控制作業,增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作業」之控制作業項目,健全公有建築物之公共安全維護機制,且於104年10月15日獲取商業火險理賠金185萬餘元。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消防、內部控制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貢竂區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