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下稱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下稱稅務局)對於土地納稅義務人權屬不明案件,未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並釐正稅籍資料,維護租稅公平。
依土地稅法第4條規定略以,土地有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權屬不明或無人管理等情形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臺中市審計處查核發現,稅務局於民國(下同)103年度辦理地方稅欠稅防止及清理作業,其中座落於臺中市大肚區山○段等地號53筆土地,所有權登記為福德爺管理人陳○○,因管理人已死亡,查無新管理人資料,致歷年來因權屬不明,地價稅單未能合法送達而未繳納地價稅。經運用地籍圖資網路便民服務系統及Google earth查核結果,該等土地上有多處民宅,且有居住使用情況,惟該局未積極向土地使用人課徵地價稅,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中市審計處追蹤稅務局改善情形,截至104年11月9日止,上揭土地已依法向土地使用人補徵99至103年度地價稅計236萬餘元,並釐正稅籍資料,自104年度起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稅,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臺中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