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下稱嘉義縣審計室)查核發現,嘉義縣大埔鄉公所經管交通船「大埔壹號」,未依規定辦理船舶救生設備檢查,救生設備老舊未符規範,經函請研謀改善,該公所已完成安全演練及救生設備更新,保障乘客安全。
依船舶法第23條、第24條及船舶設備規則第61條等規定,船舶應定期及不定期實施檢查,其範圍應包括救生、消防、衛生及醫藥設備等,其中救生衣應裝有鳴笛,以繩索牢繫之,並應附繫救生衣燈,置放於船上人員立可接近取用之處,且應將其位置明白顯示之。大埔鄉公所為便利曾文水庫周邊之鄉民交通、就學,於民國(下同)90年間以629萬餘元,購置交通船「大埔壹號」載運鄉民,每年編列預算77萬餘元辦理該渡船之設備及設施維護與管理。嘉義縣審計室於103年4月查核發現,該公所未依規定辦理船舶救生設備檢查,且救生設備老舊,救生衣未繫有鳴笛及救生衣燈,及未將救生衣、救生浮具、救生圈、滅火器及衛生醫藥設備等置於明顯處,未能保障乘客安全,經函請該公所檢討改善。
嗣經嘉義縣審計室追蹤大埔鄉公所改善結果,已依規定於103及104年每半年實施一次船舶救生設備等檢查或安全演練,並於103及104年度分批購置裝有鳴笛及救生燈具之救生衣與更新救生浮具、救生圈、滅火設施及衛生醫藥等設備,且於船上明顯處標示救生設備及醫藥用品,以保障乘客人身安全。
發布單位:
嘉義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交通運輸、地方自治事項
施政主題細項:
嘉義縣大埔鄉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