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教育農林審計處(下稱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暨所屬機關辦理部分採購評選案件,間有外聘評選委員為參標學校之教師,存有應行迴避之情事,惟該評選委員未主動辭職,主辦機關亦未予解聘,仍予其參與評選作業,影響採購評選公正性,經促請檢討改善,該會已訂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採購作業流程說明」等評選作業流程,有效提升採購評選公正性。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民國(下同)97年4月28日修正發布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規定,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本人或其配偶,與受評選之廠商或其負責人間現有或三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應即辭職或予以解聘。另依工程會100年5月27日函釋規定,公立學校與其聘任教師間之關係,其性質應準用民法之「委任關係」。教育農林審計處查核發現,農委會暨所屬機關於100年6月至103年底辦理採購評選案件,間有參標學校之教師擔任評選委員未主動辭職,主辦機關亦未依上開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14條第2款及工程會函釋規定予以解聘,仍參與評選作業,致有影響採購評選公正性之虞,經函請農委會檢討改善。
嗣經教育農林審計處追蹤農委會改善結果,已於104年10月16日訂定「辦理限制性招標準用最有利標決標採購作業流程說明」及「辦理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標決標採購作業流程說明」,並將上開規定明確列入採購評選作業流程,提供該會暨所屬機關作為依循,強化採購內部控制作業;另於104年12月4日辦理採購評選作業教育訓練加強宣導,並請該會採購稽核小組加強稽核採購評選案件,有效提升採購評選公正性。
發布單位:
教育農林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政府採購、內部控制
施政主題細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暨所屬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