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轄內部分公有路外停車場未設置身心障礙者(下稱身障者)專用停車位或設置不足,經函請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檢討改善,該局業輔導公共停車場經營業者完成身障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維護身心障礙者停車權益。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車位未滿50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1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新北市審計處於民國103年10月間抽查發現,新北市有小型車車位(不含機械式停車位)之公有路外停車場共281處,計有16處未設置身障者專用汽車停車位、20處設置數量不足;另新北市有機車停車位之公有路外停車場共75處,計有7處未設置身障者專用機車停車位、2處設置數量不足,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經函請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檢討改善。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新北市政府交通局改善情形,該局已通盤檢討並輔導84處原未設置身障者停車位或設置不足之公共停車場經營業者完成改善,計增加162個身障者專用汽車停車位、88個身障者專用機車停車位,以維護身障者之停車權益。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交通運輸、內部控制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