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對原適用免稅使用牌照稅規定之車輛所有人將戶籍、車籍遷出轄區後未釐正核課,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加強清查及依法補徵稅款,維護租稅公平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對轄內部分不符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之車輛,未依法辦理核課,經促請查明處理,已依法補徵使用牌照稅計369筆,增加稅額201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八、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且為該身心障礙者所有之車輛,每人以一輛為限;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心障礙者以一輛為限。……。」財政部民國(下同)93年10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30473413號函略以:適用免稅之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車輛,如車輛所有人或身心障礙者遷出戶籍,經通知後1個月仍未遷回者,予取消免稅適用;97年9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4750420號函及103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304611390號令略以:免稅車輛車籍移轉管轄後,應重新向車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辦免稅手續。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稅捐稽徵處103年度使用牌照稅稽徵作業,核有部分核定免徵車輛使用牌照稅之身心障礙者,查無身障登記資料;身心障礙者或車輛所有人戶籍已遷出;免稅車輛之車籍遷出,未重新申辦免稅手續等,仍予免徵車輛使用牌照稅,經函請該處查明處理。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改善情形,已清查轄管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免徵使用牌照稅車輛,104年度依法補徵使用牌用照稅369筆,計201萬餘元,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