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辦理印花稅稽徵業務與檢查作業,未確實掌握稅源,間有廠商承攬工程契據漏未報繳印花稅情事,經促請檢討改善,已查明補徵並加強追蹤查核機制,以維護租稅公平。
稅捐處為輔導納稅義務人依法繳納印花稅,遏止逃漏稅及維護租稅公平,每年度均訂定「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計畫」,據以執行稽徵業務,民國(下同)103年度預計檢查家數1,200家,實際檢查1,643家;另稅捐處按月將該府都市發展局(下稱都發局)函送之建築工程開工報告書影本資料通報所屬分處按件查核,103年度實際通報件數1,064件,查核結果補報補繳者314件。經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因開工報告書交查時尚未簽訂契約或業者登記之營業地址非位於臺北市等因素,102年至103年已申報臺北市空氣污染防制費或已填報開工申報書之建築工程承攬契據,未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7條、第8條等規定,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報繳印花稅者計32件,稅捐處未確實掌握稅源賡續追蹤查核,經函請檢討改善。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稅捐處改善情形,自104年1月至9月止,通知廠商提供相關承攬契據予以檢查後,已輔導補報補繳印花稅計32件,稅額1,227萬餘元;另運用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承攬廠商資料加強查核,並賡續列管追蹤查核都發局函送之開工報告書資料,確實掌握稅源,覈實課徵,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