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O-104-24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未開闢市場用地經管情形專案審計報告

未開闢市場用地經管
政府為改善民眾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皆有計畫均衡發展,依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視實際情況需要,於都市計畫地區內設置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後續則須依同法第26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按都市計畫發展情況及參考人民建議,對非必要公共設施用地,變更其用途,俾土地能合理規劃使用。高雄市政府曾於民國70年辦理「變更高雄市原都市計畫區市場用地(通盤檢討)案」,針對既存市場進行通盤檢討作業,期使計畫與實際情況相配合,俾舊有市場得以整頓更新,新設計畫市場可適應未來需要,惟該次專案通盤檢討迄今已逾30年,期間陸續劃設之市場用地,其原有服務機能面臨便利商店、超級市場及大型量販店之競爭而逐漸萎縮,致部分用地未有開闢計畫,長期閒置,影響資產使用效能。審計機關本落實國際最高審計機關組織(INTOSAI)所揭示「審計機關應被視為對民眾生活產生正面影響之機關」之理念,將民生議題及社會關注之施政項目列為查察重點,為瞭解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未開闢市場用地經管情形,經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規劃辦理專案調查結果,通知高雄市政府查明妥適處理,業獲具體回應,對久無興建市場需求之土地,積極提報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使用分區,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完成精華區市場用地BOT案簽約或標租事宜,增裕庫收達13億餘元,充分發揮審計功能。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公有財產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