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O-104-23 政府徵購已逾15年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土地處理情形專案審計報告

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
按土地法第72條規定,土地權利移轉應為變更登記。惟各級政府早年於徵收或購置土地後,未確實依土地法相關規定於民法第125條所規定請求權時效15年內完成產權移轉,衍生司法訴訟或人民陳情抗爭。審計部為瞭解各級政府徵收或購置已逾15年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土地處理情形,爰辦理專案調查,經以書面調查表函請中央政府各主管機關及地方政府查填,復於就地抽查時,輔以訪談受查人員及實地勘查等方式,瞭解各機關實際辦理情形,就相關缺失函請行政院研謀改善,業獲具體回應,各級政府徵收或購置已逾15年未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之土地,截至民國103年底止,已處理結案筆數計4,898筆(其中已完成產權移轉登記、收回土地價款計3,351筆,占68.42%;清查發現係土地合併等計1,203筆,占24.56%;判決確定無法取得所有權、已移轉善意第三人計344筆,占7.02%),占列管案件筆數(5,550筆) 88.25%;面積計221.31公頃,占列管案件面積(253.65公頃) 87.25%;帳列金額計33億5,772萬餘元,占列管案件金額(34億4,619萬餘元)97.43%,已處理結案比率均較民國97年底明顯提升,已維護政府權益,充分發揮審計價值。
發布單位: 第三廳
被審核機關: 公有財產
施政主題細項: 財政部及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