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對於部分不符房屋稅或土地稅減免或優惠條件案件,仍核予優惠稅率,經審計機關促請查明妥處,業依法補徵稅款,並加強課稅資料勾稽查核機制,維護租稅公平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審計部新北市審計處(下稱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對於部分不符房屋稅及土地稅減免或優惠條件案件,仍核予優惠稅率,經函請查明妥處,業依法補徵房屋稅、地價稅計1,458件,金額2,221萬餘元,並加強課稅資料勾稽查核機制,維護租稅公平。
依土地稅法第9、16、17、18條規定略以,地價稅基本稅率10‰,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累進課徵地價稅;供工廠直接使用之土地按10‰計徵,但未按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合於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按2‰計徵。另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規定略以,房屋同時作住家或非住家用者,應以實際使用面積,分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用稅率課徵。及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新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稅捐處民國(下同)103年度辦理房屋稅及地價稅稽徵作業,核有依優惠稅率計徵之工廠已歇業或登記面積與稅籍資料未符;自用住宅用地有營業或出租情形;住家用房屋有營業人、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等設籍情形,經函請該處查明妥處。
嗣經新北市審計處追蹤稅捐處改善結果,該處103年11月至104年10月底止已清查補徵房屋稅、地價稅計1,458件,金額2,221萬餘元,並檢討加強運用政府機關資訊系統資料勾稽查核,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新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