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部分工程承攬案件未課徵印花稅,經審計機關促請研謀改善,已加強辦理清查工作及健全通報機制,並依法補徵,以維護租稅公平

印花稅宣導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下稱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對於轄內辦理之工程承攬案件未妥為管控,部分工程契約未依法課徵印花稅,經函請研謀改善,已加強辦理印花稅清查工作及健全通報機制,並依法補徵,遏止租稅逃漏,以維護租稅公平。
依印花稅法第1條規定:「本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依本法納印花稅。」同法第5條規定:「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四、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等屬之。」同法第7條規定略以,承攬契據印花稅稅率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高雄市審計處查核發現,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對於高雄市境內辦理之工程承攬案件,欠缺列管資料,未能確實針對工程契約課徵印花稅,核有部分工程承攬案件已施作並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其工程契約卻未依法課徵印花稅,經函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研謀改善。
嗣經高雄市審計處追蹤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改善結果,該處已加強工程承攬案件印花稅清查工作,並於民國(下同)104年11月18日函請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定期提供建築工程開立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相關資料供查核比對,健全通報機制,經統計自104年3月24日至同年11月23日止,該處已針對承攬工程案件契約未依法繳納印花稅者,補徵印花稅計200筆、稅額653萬餘元,有效遏止租稅逃漏,並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高雄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