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各地方審計處室查核民國(下同)103年度各市縣議員建議動支經費處理情形,發現部分市縣政府對於議員建議動支經費之審議作業及資訊公開等控管機制未臻健全,經函請各該市縣政府檢討改進妥適處理,業訂定或修正相關處理原則;另經審計部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督促研謀改善,該總處亦已函請各市縣政府注意檢討確依補助辦法規定辦理,以強化審核管理機制。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市縣政府對於市縣議員所提地方建設建議事項,應規定其範圍與透明公開之審議程序及客觀之審議標準。有關議員建議動支經費運作情形,前經審計部各地方審計處室查核101年度議員動支經費案,發現審議及資訊揭露欠妥情事,分別促請各市縣政府檢討改善,嗣經追蹤103年度議員建議動支經費(實支數44億7,524萬餘元)後續作業改善情形,已新訂或修正相關規範者,有12市縣,惟仍有部分市縣尚未訂定審議程序及標準、資訊未能公開透明,動支內容非用於地方基礎建設工程或設施,或多為小額採購情形等情事,均經各地方審計處室函請轄審市縣政府注意檢討改進,並經審計部建請行政院主計總處賡續督促該等市縣政府積極研訂審議機制與資訊充分公開,並檢討改善採購作業以健全地方財政秩序。
嗣經審計部各地方審計處室追蹤查核轄審市縣政府改善結果,新北市等8市縣政府已於104年1月至10月分別新訂或修正對於議員建議動支經費使用範圍、審議程序及標準(詳附表),又各市縣政府已於網站公布動支情形,顯示尚能逐步建構審議、監督機制;另行政院主計總處亦已於104年7月15日函請各該市縣政府檢討改善,確實依補助辦法規定落實辦理,並參酌審計部所提建議,檢討改善採購作業,以強化審核機制。
發布單位:
宜蘭縣審計室
被審核機關:
民政、營建、教育、農業、地方自治事項
施政主題細項:
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宜蘭縣、新竹市、苗栗縣、澎湖縣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