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下稱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桃園市環保局)辦理事業廢棄物流向管制作業,未掌握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下稱廢清書)之事業,已促請研謀改善,並對未依規定申報之事業依法裁處,及加強機關間橫向聯繫。
為防止非法傾倒事業廢棄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建置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等系統,以加強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監控與稽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略以,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桃園市審計處查核發現,桃園市環保局未掌握應檢具廢清書申報之事業,致部分事業已營運仍未申報,未能監控與稽查廢棄物流向者,計16家,經函請桃園市環保局檢討改善。
嗣經桃園市審計處追蹤改善結果,桃園市環保局已就各該案件列管稽查,除促請限期申報外,自民國(下同)104年1月至8月底止,已依法裁處16家,裁罰金額總計115萬元,並於104年1月函請各事業登記之主管機關農業局、衛生局及社會局於核發登記時應副知該局,俾利辦理後續輔導列管並掌控事業廢棄物清理流向。
發布單位:
桃園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環境保護
施政主題細項: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