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辦理使用牌照稅及土地增值稅稽徵作業,部分案件漏未補稅及裁罰,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已補徵並加強勾稽機制,維護租稅公平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宣導海報
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下稱臺北市審計處)查核發現,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下稱稅捐處)辦理使用牌照稅及土地增值稅稽徵,部分欠稅案件漏未補稅及裁罰,或未符減免規定仍核予優惠稅率及退稅等情事,經促請檢討改善,已依法補徵及裁罰,並加強勾稽查核機制,維護租稅公平。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略以,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於滯納期滿後,及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應予補稅及裁罰;土地稅法第34條、第35條、第37條等規定略以,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得以優惠稅率申報或申請重購退稅,於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則不適用,另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臺北市審計處民國(下同)103年9月間查核發現,稅捐處辦理使用牌照稅及土地增值稅核課業務,核有滯納期滿未完稅及牌照狀態為停用、註(吊)銷之車輛行駛道路,交通違規遭舉發,惟未依法補稅及裁罰者有326件;另出售土地時,申報為自用住宅用地或重購退稅,惟實際供出租使用或戶籍遷出自用住宅者有9件,經函請稅捐處查明處理。
嗣經臺北市審計處追蹤稅捐處改善情形,上述335件漏未補徵及裁罰案件,已於104年1月至5月依法補稅及裁罰835萬餘元,另定期以監理系統違規資料與欠稅資料交叉查核,及運用戶政、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租賃及營業稅等資料勾稽比對,覈實課徵,以維護租稅公平。
發布單位: 臺北市審計處
被審核機關: 財政稅務
施政主題細項: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