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查核發現,國防部前總政治作戰局(下稱總政戰局,已改制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辦理「蔣仲苓散戶」改建案,未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下稱眷改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審認蔣君有無原眷戶資格,且給與其輔助購宅款權益等缺失,經陳報監察院核辦,業由該院調查後,提案糾正國防部。
政府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於民國(下同)85年2月制定眷改條例,主管機關為國防部。審計部審核「蔣仲苓散戶」改建案,發現國防部於70年11月核配蔣君臺北市臨沂街眷舍,自70年12月1日起生效,旋蔣君調任陸軍總司令(70年12月1日),國防部於71年4月令將榮岡招待所房屋(位於臺北市行義路)移交陸軍作為蔣君官舍使用,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總政戰局前身)遂於71年7月函文註銷原核配蔣君臨沂街眷舍,嗣國防部前總務局於同年9月改核配予殷君。上述臨沂街眷舍,蔣君未曾入住,與眷改條例第3條第2項規定所定國軍老舊眷村住戶之原眷戶資格未符,惟國防部(總政戰局)卻於93年4月撤銷上開71年7月註銷核配之函文,恢復蔣君核配眷舍公文效力,並審認其符合眷改條例所稱原眷戶資格,且以「蔣仲苓散戶」名稱及「榮岡招待所」(蔣君行義路官舍)土地位置,報經行政院同意補納入國軍老舊眷村改建總冊辦理改建,肇致蔣君及殷君均以臨沂街眷舍原眷戶身分,分別以榮岡招待所及臨沂街眷舍之土地位置辦理改建,得以興建成本承購臺北市懷德新村及通航聯隊改建基地之住宅,並獲政府輔助購宅款之權益。核有同1眷舍(臨沂街眷舍),卻有2人(蔣君及殷君)同時享有承購住宅及輔助購宅權益情事,違反眷改條例規定。經審計部函請國防部查明妥處,惟該部未為負責之處理及答復,爰依審計法第20條第2項規定,於103年8月26日陳報監察院核辦,嗣經監察院調查竣事,於104年7月23日糾正國防部。(詳監察院公報第2966期)
發布單位:
第二廳
被審核機關:
國防
施政主題細項:
國防部